近十年来,党的文件与相关司法性文件对审判中心改革的强调与实践中的庭审虚化形成了悖论性并存现象,且很难触动。何以如此?值得深入探讨。我是成都夏律师,每天都在思考,每天都有感悟,每天都在用心记录生活。关注我!
其二,对于刑事案件处理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侦、控、审机关往往习惯于采用打电话、座谈会乃至“三长会审”等非正式方式进行交流和讨论处理意见。倘若结合达马斯卡教授关于诉讼的纠纷解决模式和政策实施模式的“理想类型”加以分析,我国刑事诉讼还具有鲜明的政策实施色彩,法官不仅要客观公正审判,而且承担着政策实施的职责,这从各级审判机关积极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办案理念中不难察知。由此,负责刑事庭审的法官特别关注程序运行及其结果的可控性,在庭前进行全面细致的阅卷自然就是顺理成章之事。有地方法官就指出,“如果在庭前不阅卷,仅仅依靠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表达,法官很难作出准确的判断,有时甚至连控辩双方的发问意图都不清楚,庭审的效果并不理想”,“要求庭前阅卷,并非准许先定后审,而是为了确定庭审重点,防止‘不知所云’导致的庭审走过场”。 其次,法院当前普遍面临的“案多人少”压力,也强化了法官的程序运作可控性思维。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11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84万件,同比上升7.7%;2021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25.6万件。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犯罪数量和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数量剧增,且新兴疑难犯罪多发,案件复杂程度上升。与此同时,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人数虽然也有增加,但增幅远低于刑事案件数量,尤其是推行员额制改革后,不少基层法院的员额法官数量相对不足,“案多人少”现象较为严重,法官承担着较大的甚至是超负荷的审判压力,以致能够分配到每一具体案件中的时间和精力必然是有限的,因而法官自然会强化对具体案件中庭审时间、证人和鉴定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等方面的控制,避免证人出庭后改变证言导致案件难以下判,或者大批案件超审限审理导致审判系统的崩溃。在此背景下,实践中出现辩护方提请法庭传唤的证人已经到达法庭门外,但法庭仍然不同意该证人出庭作证的现象,自然也就不难理解。最后,审判权行使的独立性不足,对法官的程序可控性思维形成亦产生了重要影响。实践中,当存在法官难以抗拒或者置之不理的外部权力干预,或者案件处理可能引发信访、舆情、问责等风险时,法官基于规避职业风险、提升办案业绩的考虑,也容易会加大对审判程序运作过程及其结果的控制。在这些情形下,法官通常会通过庭前的阅卷和庭前会议的开展等活动,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全面的了解和把握,进而对控辩双方的争议进行调处和化解,以便最终达成符合预期的且不会给法官自己带来不利影响后果的处理结论,程序可控性由此成为法官的基本关注点。在我国泛行政化传统的影响下,法院上下级之间以及同一法院内部案件承办法官与院庭长之间的权力结构表现出很强的科层性特征。在审判管理方面,无论对法院的管理还是对法官的管理,均具有浓厚的行政性色彩,司法的专业逻辑体现不足。广大的基层法官不仅从事着繁重的审判工作,往往还承担着诉源治理、信访化解、法治宣传乃至扶贫创卫等审判业务外的任务,并承受着结案率、上诉率、二审发改率、错案赔偿等审判方面的考核问责压力。不仅如此,由于各方面制约因素的影响,诸如信访化解等审判业务外的任务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很难完成,法官因而也会面临严厉的问责风险。我是成都夏律师,每天都在思考,每天都有感悟,每天都在用心记录生活。关注我!作者:周长军,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来源:《法学》2024年第2期;节选自《以审判为中心:一场未完成的改革》一文,注释从略;转自:检察实务。烟语法明 成都夏虎律师团队【版权声明】凡本公众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